关于调整我校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9-12-10浏览次数:207

各二级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      根据中组部2008年2月印发的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、《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》和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处2008年6月印发的《关于党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高校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总额为: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津贴补贴、绩效工资。上述四项之和减去工资单上的“个人所得税”为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。尚未进行(或正在进行)工资套改的高校“绩效工资”暂不列入计算基数,待套改完成后实施。“津贴补贴”是指: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,对全体教职工普遍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。考虑到我校工资套改尚未到位,现提出我校党费收缴的阶段性暂行办法(待工资套改完成后另行出台新办法):
一、        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
(一)月交纳党费基数
1、在职职工党员: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贴1+职贴2+职贴3+节日补贴
2、离退休党员:基本离退休费+增发离退休费+节日补贴
(二)交纳党费比例
1、在职教职工党员: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党费基数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2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: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;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    二、学生、家属、临时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钱。
三、党费收缴的其他问题
1、各基层党组织按照上述办法,计算出每个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,通知每个党员及时、足额交纳党费。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,党组织也应按月收缴党费。
2、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、工作的党员,所在党组织可代收党费。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3、交纳党费的时间。党员本人在领到工资(每月20号)后,在25号前向党小组或党支部交纳,支部于当月底前将党费交到二级党委、党总支,二级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在下月5号前交到财务处。
4、遇有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补交党费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5、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四、各二级党组织要做好所属党支部收缴党费的检查、审核工作,组织部也将不定期地抽查各单位的收缴情况。
本规定自2008年9月起执行,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党委组织部
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8年9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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